此时,刑法都是对情节严重者而动用的,对于这种杀害奴婢的行为,虽然有律法规的,然地方县官都是用银钱赔偿了事。
因而堂下也没有反对的人。
陈群站出来,沉声说道:“县尉,律法中规定主人不可杀害奴婢,律法不可废。况且李氏多年来打骂奴婢,性情残暴,情节严重,必须从严处置。”
县尉捻着下颚胡须,沉吟片刻,若是只惩处李氏杀害奴婢的罪,往大了说的确可以按照蓄意谋杀这等严重情节惩处,往小了说也就是处死女婢,判处赔偿也是情理之中。
他的目光在陈群身上徘徊几刻,转而发现王琮看向李氏的愤恶眼神,便有了计较。
于是暂且将李氏关押,再作决断。
而王琮无罪释放。
这种判决在陈群心里是意料之中的。汉朝律法有一个很大的特点,那便是“亲亲相隐”。
所谓亲亲相隐,就是法律允许亲属之间可以隐藏、包庇、藏匿犯罪者。这主要来源于孔子的理念,孔子曰:“父为子隐,子为父隐,直在其中矣”。
不仅仅是从汉朝开始,秦律中也有规定:子告父母,妻妾告主,非公室告,勿听。而行告,告者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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